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皖西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皖西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含)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人数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中心、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在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由委员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或经由当选委员直接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秘书处配备专职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办法产生。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校学术委员名额;
(二)校长提名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校学术委员候选人,学院(中心、部)按照条件在单位范围内民主选举推荐校学术委员候选人;
(三)召开选举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
(四)校长从当选委员中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五)上述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公布;
(六)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委员免除后,按照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进行相应递补,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因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5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原则上挂靠相应职能部门。
各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不低于7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具体人选由校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协商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校学术委员为相应专门委员会当然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非学术委员专家担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在学院(中心、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由教授、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博士组成,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并应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含)青年教师。按照学科归属,校学术委员一般应为相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不少于1/2。原则上应聘请1名校外行业企业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候选人由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出正式候选人,由学术分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各学术分委员会可设兼职秘书1人,协助主任工作。人选由主任委员与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年限和任职条件可相应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
条件成熟时可按学科大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实行职务委员任职制度:
(一)校长兼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席);
(二)分管相关工作领域的校领导一般兼任相应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相关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可兼任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上述职务委员职务发生变动或分管工作调整即自动免除相应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或组织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成立专门工作组,并授权其开展相关专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专门委员会下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确需表决决定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会议纪要与会议结论经会议召集人审核、确认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组和临时专家工作组形成的决议或审议的结果等,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所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交相关职能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备案;对有关事项提出的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交相关归口职能部门依学校决策程序和要求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作为研究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可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一般不得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前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征得同意后报秘书处备案,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校学术委员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席会议达两次以上的,视为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
修改本章程,须依据《皖西学院章程》,并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审议讨论通过。章程修改由校长提出,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皖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发[2006]32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发布的其他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皖西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